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之十一

2023/2/13 来源:不详

一段时期以来,开发“四荒地”曾是政府鼓励的事项。但是,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方面,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并调整了审批政策。

一、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要求,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将其全部下放至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分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规定。同时明确要求按规划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违反规定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行为,法律法规中也规定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依法经批准,否则不但无法取得使用权,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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