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90余万元马呈渝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3/7/18 来源:不详

                            

11月18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三大队原大队长马呈渝受贿案。县纪委监委、县控违拆违办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共余人到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马呈渝先后担任兴国县控违拆违办第一大队大队长、第三大队大队长等职务,负责查处辖区内违章建房等行为。在履职过程中,马呈渝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刘某桂、曾某林、肖某辉、周某九等违章建房户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3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呈渝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对自己人生观沦陷、价值观扭曲、权力观错位,底线失守,在他人的“围猎”下,在受贿的泥沼中越陷越深的罪行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就该案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呈渝身为负有控违拆违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违章建设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呈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为依法打击腐败行为,惩治犯罪,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呈渝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马呈渝退缴的赃款一百九十二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官提醒

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贪如火,不禁则自焚。面对各种“围猎”者抛出的诱饵,如果难以自控,任由欲望和贪念吞噬了原则和底线,那等待他的必将是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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