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的开展,促进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
2023/7/10 来源:不详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国革命进入极端艰苦的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从失败的痛苦教训中逐步认识到,中国革命要想取得胜利,必须坚持工农武装割据,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八、一”南昌起义,点燃了工农武装斗争的星星之火。
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会后,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相继举行了武装斗争的秋收起义。10月,中国的第一个革命根据地在井冈山出现。至年,工农群众的武装起义遍及赣、鄂、湘、闽、浙、粤、桂、豫、皖、甘、陕以及四川、江苏的三百多个县份。通过这些起义,中国共产党创建了十三个军约十万人的正式红军,开辟了十五个革命根据地。
年,革命根据地已有相当于中国六分之一的面积,五千万人口。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最初就是在这些革命根据地里出现的。
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任务之一,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根据地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人口是农民,当时土地占有的情况也和全国多数地区一样,日益集中在地主阶级而且是大地主手里,愈来愈多的贫苦农民丧失了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解决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这个最迫切的民主民生问题,就不可能激发他们参加武装斗争与建设根据地的积极性。因此,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年,首先在井冈山、接着在其它地区中,党相继发动农民群众开展了土地革命斗争,并且把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建立革命根据地三者密切结合起来,作为实现工农武装割据的重要任务。
各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的口号普遍是:打土豪,分田地。打土豪既是为了筹款,也是为了发动群众,为分田地作准备。在分田的过程中,普遍遇到阶级敌人的反抗。被推翻的地主阶级不甘心失去土地,采取了种种手段破坏分田。如有的恐吓贫农,延岩分田,有的隐瞒土地,抵制分田。井冈山地区的地主豪绅还煽起土客籍农民的矛盾,借以阻碍分田。随着红军的胜利和工农政府处理了一些延宕分田的人,田才实际得分了下去。年后,根据地到处出现“分田分地真忙”的热烈局面。
在分田的做法上,由于经验不足,加上党内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的干扰,因而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分配土地的办法、怎样消灭地主阶级和怎样对待富农等问题上,都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
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年以前是实行土地国有。年12月中央苏区湘赣边界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就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年,毛泽东同志在为《井冈山土地法》所加的按语中指出,“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由于存在这些错误,没能充分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不能不影响到他们的革命积极性的发挥。
年,湘鄂赣根据地区还出现过一种旨在打破土地私有制度的“共耕制”,以乡或村为单位,集中使用土地、农具、耕畜、肥料,农民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这种措施更加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思想实际,因而遇到的抵触也更大,实行不久就解散了。年,壮族聚居的广西右江根据地也组织过这种性质的“共耕社”。
年4月红军从井冈山到赣南兴国后发布的《兴国土地法》,把《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井冈山土地法》的其余错误,则是在年才纠正的。年,在《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中,取消了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当年9月召开的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租佃制度。”这以后,根据地的土地政策才正式从土地国有转变为土地农有,即承认了农民对于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在分配土地的办法上,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以多大的区域范围为单位进行分配。井冈山地区开始实行的办法很不统一,有以乡为单位的,有以村为单位的,也有以几个乡或区为单位的。实行结果证明,以区或村为单位都不够合适,后来便逐步形成以乡为单位。其次还遇到一个怎样分配的问题。在井冈山的土地革命中,提出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的办法。
《兴国土地法》也明确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这种办法符合广大贫苦农民的利益,且简便易行,群众很满意,但却受到“左”倾机会主义的反对。立三路线就反对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说这是“农民意识”。当时的中央派到赣南指导工作的一个巡视员,也极力反对平均分配土地,赞成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显然不利于贫农而有利于富农,因而不为群众所接受。
年6月在长汀的南阳(今属上杭)召开的红四军党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上,有同志总结了闽西分配土地的经验,提出分配土地应于“抽多补少”之外,加上“抽肥补瘦”的原则。这以后各根据地逐步形成这样一套办法:按人口平分,以农民原来耕种的田地为基础,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年1月后,有人又提出了土地既按劳动力多寡又按人口之多寡进行分配的“混合原则”,但实际中并未贯彻执行。
在怎样消灭地主阶级的问题上,党的政策开始是只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年5月党的“五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以及“八七”会议,都是这样规定的。主要认为,没收小田主的土地是“过火的”行为,不利于小私有者保持中立。这种观点,实际上还受着右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年8月,在湖南省委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仍然维护上述观点。另一种意见则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推翻封建剥削制度,消灭地主阶级,并“全部抓住农民”。以后,中央在实际工作中,就明确规定了没收一切地去阶级的土地的政策。
没收了地主阶级的土地以后,要不要给地主以生活出路?这是在消灭地主阶级过程中遇到的又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中央一贯主张,对没收土地的地主必须有一个妥善的方法安置。根据这一思想,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对地主实行给出路的政策,也分给一份土地。
闽西以及鄂豫边区等根据地,也是这样做的。但三次“左”倾路线对没收土地的地主,都执行过左的政策,年,有人提出“地主不分田”的主张。在过左政策的影响下,有的地方将地主参加劳动后生产出来的猪、牛、羊都没收了,有的地方将地主及其家属驱逐出苏区之外。结果,地主没有生活出路,反而成为社会的负担。有的则铤而走险,与白匪勾结,顽固与人民为敌,增加了革命的阻力。
在怎样对待富农的问题上,开始,根据地对地主富农不加区别,同样没收土地,同样罚款。由于对富农打击过重,他们中间许多人就站到豪绅地主一边,白色恐怖一来,都挂起白带子反对革命。这个错误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对于中国富农的经济特点缺乏分析。
中国的富农经济是不发达的,富农除了进行雇工剥削外,很多人还出租土地,兼营高利贷。由这些经济特点决定,中国的富农与封建地主阶级既有矛盾,又有联系,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它有可能保持中立,当革命触及到它的利益时,它又可能动摇甚至走向反动。
根据地的富农的情况也是这样的。井冈山地区“富农土地在土地总额中占少数”。据对兴国县第十区二、三乡的调查,在十八户富农中,出租土地的就有十三户,其中十二户出租到一半以上。这就要求必须慎重对待富农,才能孤立地主阶级,使土地革命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