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历史乾隆四十七年胶州越狱事件

2025/3/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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锣声震天,喊声四起,大批捕快随之冲出衙门——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当天,山东莱州府胶州城内忽然乱作一团。很快,一个惊人的消息传播开来:有一名拟判“缓决”的重犯从州衙的监狱内逃脱了。

“缓决”,是清代刑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含义与现代刑法中的“死缓”有些类似,即死刑暂缓执行。在现代,死缓为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再执行死刑)。而在清代,根据《清史稿?刑法志》的记载,“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奏减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馀仍旧监固,俟秋审三次后查办。”按此规定,被判缓决者,也有较大的概率不被执行死刑。

与现代法律观念日渐普及不同,在识字率不高的古代,多数民众对于律例并不了解。本案中被判“缓决”的胶州人高蔚学大概也弄不清“立决”和“缓决”的区别。在求生欲的强烈驱动下,他不等秋审的结果,便做出了“越狱”这个大胆的决定,竟然还成功了。

限于资料,高蔚学越狱具体是翻墙、夺门还是跳窗?暂时不得而知。不过从清代胶州志的图示来看,当时胶州的监狱设在州衙仪门的西侧,距离街面并不远。这可能也是高蔚学越狱成功的一个客观因素。

时任胶州知州是湖南武陵县人顾昌运(附贡生出身,乾隆四十四年上任,此前曾长期在山东为官,担任过莘县和潍县等地的知县)。他得知消息后,自然是大惊失色,立即下令开展搜捕。众捕快使出浑身解数,终于在次日成功将高蔚学抓获。

此次“越狱”虽然经过并不复杂,但后续却产生了不小的影响。首先,高蔚学在押期间逃跑,罪上加罪,原本的“缓决”显然已不足惩戒。其次,案犯光天化日从州衙监狱逃脱,也让以顾昌运为代表的地方官吏担上了“失职”的责任。

事情汇报至山东巡抚“明兴”(富察氏,满洲镶黄旗人,乾隆年间任山东巡抚、工部侍郎、山西巡抚)处之后,他先下令将案犯高蔚学解送至省城关押,经过一番斟酌,最后给皇帝上了这样一道奏折:第一,申请择日重新审理高蔚学案件(准备在原来的基础上严判);第二,申请对胶州地方官员进行处分,直接责任人吏目牛天禔革职,间接责任人胶州知州顾昌运革职留任、限年开复。

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有限,明兴递上这道奏折时,已经到了当年的九月底,距离秋审案件上报截止日期很近。乾隆皇帝看到奏折后龙颜大怒,随即在十月四日下旨加以申饬。

对于申饬的内容,《清实录》记载道:

“此等越狱逃犯,目无法纪情节尤为可恶,一经拏获。其原拟情实者。向例即拟立决。则原拟缓决人犯。例应改入情实。以儆凶顽。今高蔚学一犯。係四十七年秋审问拟缓决。脱逃被获。该抚即应改拟具奏。赶入本年秋审办理。况东省已届勾到日期,岂容再迟?乃明兴尚欲审讯定拟。另疏具题。殊属拘泥。岂于此等脱逃凶犯。尚欲入于下年情实耶。明兴何不晓事若此?”

也就是说,根据当时法律的规定,案犯越狱要罪加一等,原拟定“情实”者,就要判处“立决”;原拟定“缓决”者,就要判处“情实”。在本案当中,高蔚学以“缓决”之身越狱,事实清楚,至少要加判为“情实”,根本无须犹豫。而山东巡抚明兴却申请专门审理,无异于徒耗工夫。再加上本年度中枢秋审复核截止时间将至,倘若拖延不定,就要合并到明年的秋审办理,相当于让案犯多活了一年。这也是乾隆皇帝怒斥明兴“办事不明白”的原因。

圣谕颁布之后,这桩越狱案件也算是收了尾。虽然没有查到详细记载,但犯人高蔚学应该在当年秋审过后被处决,而胶州知州顾昌运的仕途也就此止步了。(注:根据《增修胶志》的记载,下一任胶州知州在乾隆四十九年才上任,可见顾昌运革职后留任了一段时间。)(本文作者:耳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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