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批公职人员失信被拘留有你认识的吗

2022/11/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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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带头履行法定义务

成为群众的标杆和表率

然而,却仍有少数一意孤行

站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今天

兴国县人民法院通报一批

失信被拘公职人员

2人被立案侦查

这些公职人员被司法拘留

1、卜云龙,系兴国县某镇干部。涉及未执结案件1件,申请执行标的66.05万元。

2、钟爱云,系兴国县某中心小学教师。涉及未执结案件4件,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

3、钟光有,系兴国县某局干部,涉及未执结案件2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7万元。

4、肖晓房,系兴国县某乡干部。涉案2件,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5万元。

5、黄坤,系兴国县某乡干部。涉及未执结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0.93万元。

6、刘石城,系兴国县某乡干部。涉及未执结案件4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2万元。

7、陈剑,系兴国县某局干部。涉及未执结案件2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2万元。

8、王小红,系兴国县某国企员工,涉及未执结案件2件,申请执行标的33.33万元。

这2人涉嫌“拒执”犯罪

1、被执行人:钟义文,男,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涉及未执结案件3件,申请执行标的.71万元。涉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新建别墅并进行豪华装修,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2、被执行人:吴永祥,男,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涉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售其名下房产,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惩戒“老lai”没有例外

司法公平不容“特殊身份”

公职人员失信,影响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管理者

更应该成为遵守诚信的楷模

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

失信必严惩,亲人两行泪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编辑:戴文艺编校:刘敏

值班主任:明心武编审:陈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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