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
2022/6/29 来源:不详近日,经依法审查,我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钟某文。
年1月1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钟某与钟某文、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钟某文、候某返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年7月17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钟某文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接到通知后,钟某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规定时间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
年7月20日,钟某文以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辆日产骊威车转让给某二手车行。年6月至今,钟某文订购大量瓷砖并签订房屋外墙装修合同,对其位于兴国县某乡的一栋三层房屋进行豪华装修。同时,为逃避法院追查其财产,钟某文使用其母亲的农业银行卡进行生产生活,在钟某文使用期间该银行卡进帐金额达50余万元人民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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