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毒品犯罪兴国县人民法院布告
2023/7/24 来源:不详
兴国县人民法院
布告
罪犯蒋永龙,男,年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个体工商户。
罪犯曹洪发,男,年生,福建省连城县人,装修工人。
罪犯刘和材,男,年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
罪犯林聪,男,年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司机。
罪犯温进和,男,年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无业。
罪犯王平生,男,年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农民。
罪犯王德盛,男,年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农民。
罪犯王东洋,男,年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农民。
罪犯王海州,男,年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农民。
罪犯郭升元,男,年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农民。
罪犯王德法,男,年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农民。
罪犯林建龙,男,年生,福建省武平县人,个体工商户。
罪犯钟金玉,男,年生,福建省长汀县人,司机。
罪犯王来庆,男,年生,江西省会昌县人,农民。
年底至年初,蒋永龙安排章冰(在逃)寻找到刘和材位于兴国县社富乡的猪栏作为生产麻黄碱的场地,安排钟金玉驾车将曹洪发送至兴国县。年3月,章冰雇人搭建用于生产麻黄碱的工棚。年4月,章冰委托他人租赁位于兴国县洪门工业园的某服装厂厂房作为仓库,用于存放生产原料。
年5月20日,林聪、温进和、王平生、王德盛、王东洋、王德法、王海州、王来庆以及同案人陈以利(在逃)等人从外地先后到达兴国县,由曹洪发负责送到生产窝点。生产窝点由陈以利负责生产,曹洪发负责技术指导,林聪负责管理工人上下班和机动工作,温进和、王平生、王德盛、王东洋、王德法、王海州、王来庆等人负责具体操作,郭升元、林建龙负责放哨。期间,刘和材帮助驾车运输原料至生产窝点、帮助放哨。为掩人耳目,自5月21日开始,各罪犯采用夜间生产的方式进行生产,直至5月24日凌晨被当场查获。兴国县公安局在现场查获、扣押了制毒生产原料、生产工具,以及已生产出的棕红色液体36桶,共计.65kg。随后,又在洪门工业园仓库内查获、扣押了生产原料若干。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36桶棕红色液体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甲卡西酮含量分别为3.2%-9.6%不等。
年8月13日,本院作出()赣刑初号刑事判决。年6月2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赣07刑终号终审判决:
一、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蒋永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曹洪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刘和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林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温进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六、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平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七、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德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东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海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郭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十一、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德法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十二、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林建龙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十三、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钟金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四、以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来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布
兴国县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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