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双一号工程企业风险提示少买一项

2023/6/11 来源:不详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问答一

为什么要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答: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

案例一

案例分享

谢某自年4月起在兴国县某托运部工作,岗位为搬运工。托运部为谢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未给谢某缴纳工伤保险。年9月,谢某在卸货过程中踩空导致摔落地面受伤,住院共计66天,期间托运部为谢某支付住院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及停工工资等共计.21元,谢某个人支付门诊医疗费元。谢某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后谢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托运部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托运部未给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该案工伤保险待遇由托运部支付。托运部应向谢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门诊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元。

法官说法

工伤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参保工伤保险可以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相关风险,这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工伤赔偿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将增加企业用人成本,是对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能力的不小考验,且用人单位怠于支付的可能性大,不利于工伤职工利益的保护。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积极投保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就转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也将减小。

近年来,不少行业提升了对工伤的风险意识,扩大了工伤保险投保范围,如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对象范围,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投保责任。该做法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值得用人单位学习。

案例

胡颖编辑

李羚湲

审核

王承强签发

廖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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