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玖级伤残,诉讼过程中死亡,工

2025/3/28 来源:不详

案情简介:

年7月1日,胡某入职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某公司烧锅炉,年3月1日胡某烧锅炉期间被煤块砸伤右脚,住院治疗15天,后胡某一直要求公司申请工伤,公司未申请,胡某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但一直未提交书面材料,年11月才提交材料,后认定工伤,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伤残,年7月15日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年8月1日,胡某因其他疾病死亡,年10月20日,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支持,理由为劳动者已经死亡。

工伤职工鉴定玖级伤残,诉讼过程中死亡

问题: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玖级伤残后,非因工伤的原因死亡,原先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解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的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工伤职工死亡后需要扣减相关费用,故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仍需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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