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赵书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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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兴国县纪委县监委对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聘用)赵书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书辉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毫无党员意识,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理想信念缺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插手、承接工程项目,为本人及亲属谋利;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群众收取罚金;违反生活纪律;忘记初心使命,胆大妄为,执法违法,靠砂吃砂,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数额巨大。
赵书辉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兴国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赵书辉开除党籍处分,由用人单位将其解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物一并移送。
赵书辉简历
赵书辉,男,汉族,年11月出生,江西兴国人,大专学历,年8月参加工作,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8月至年12月,兴国县长龙水库管理站职工;
年12月至年3月,下岗待业;
年3月至年12月,兴国县长龙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
年12月至年2月,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年2月至年2月,兴国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年2月至今,兴国县长龙水库管理站工作人员。
来源:赣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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